1.禁止使用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
2.禁止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品种。
3.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向动物收购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屠宰者应确保动物及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4.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将人药用于动物。禁止养殖者(场)直接使用原料药。